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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师范大学2013考研法理学考试大纲

来源:2exam.com 2012-10-15 15:30:02

江西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 江西师范大学2013考研法理学考试大纲
考 试 大 纲
科目代码、名称: 704 法理学
适用专业: 030101法学理论
一、考试形式与试卷结构
(一)试卷满分 及 考试时间
本试卷满分为 150 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二)答题方式
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试卷由试题和答题纸组成;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相应的位置上。
(三)试卷题型结构
名词解释题:5小题,每小题6分,共30分
简答题:    5小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
论述题:    2小题,每小题25分,共50分
材料分析题:1小题,每小题20分,共20分
二、考查目标(复习要求)
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法理学科目考试内容包括法理学等一门法理学学科基础课程,要求考生系统掌握相关学科的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和基本方法,并能运用相关理论和方法分析、解决法治社会中的实际问题。
三、考查范围或考试内容概要
第一编  法学导论
 第一章 法学
   第一节 法学的研究对象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
   第三节 法学与相邻学科
   第四节 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五节 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
 第二章 法理学概述
   第一节 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第二节 中国法理学
   第三节 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第二节 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第二编  法的本体
 第四章 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概念的语义分析
   第二节 法的本质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第四节 法的作用
 第五章 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第二节 法的分类
   第三节 法的效力
 第六章 法的要素
   第一节 法的要素释义
   第二节 法律概念
   第三节 法律规则
   第四节 法律原则
 第七章 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体系释义
   第二节 法律部门及其划分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第八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历史上的权利观和义务观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概念
   第三节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第四节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第九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释义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结构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十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责任释义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承担
 第十二章 法律程序
   第一节 法律程序概述
   第二节 正当法律程序
第三编 法的起源和发展
 第十三章 法的历史
  第一节 法的起源
  第二节 法的历史类型
 第十四章 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
  第一节 法律的演进与发展的历史规律
  第二节 法律继承
  第三节 法律移植
  第四节 法制改革
  第五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发展
第四编 法的运行
 第十五章 法的制定
  第一节 立法的概念
  第二节 立法体制
  第三节 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
  第四节 立法的原则
 第十六章 法的实施
  第一节 守法
  第二节 执法
  第三节 司法
 第十七章 法律职业
  第一节 法律职业概述
  第二节 法律职业的技能
  第三节 法律职业的伦理
  第四节 法律职业制度
 第十八章 法律方法
  第一节 法律方法概说
  第二节 法律推理
  第三节 法律解释
  第四节 法律论证
第五编 法的价值
 第十九章 法的价值概述
  第一节 法的价值释义
  第二节 法的价值体系
  第三节 法的价值的冲突与整合
 第二十章 法与秩序
  第一节 秩序的释义
  第二节 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
 第二十一章 法与自由
  第一节 自由的释义
  第二节 法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
 第二十二章 法与效率
  第一节 效率的释义
  第二节 法对效率的促进作用
 第二十三章 法与正义
  第一节 正义的释义
  第二节 法对正义的实现作用
 第二十四章 法与人权
  第一节 人权的概念
  第二节 中国的社会主义人权纲领与人权事业
  第三节 法对人权的保护作用
第六编 法与社会
 第二十五章 法与经济
  第一节 法与生产方式
  第二节 法与市场经济
  第三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原则
 第二十六章 法与政治
  第一节 法与政治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法与国家
  第三节 执政党政策与国家法律
 第二十七章 法与文化
  第一节 法与文化的一般原理
  第二节 法与道德
  第三节 法与宗教
  第四节 法律文化
 第二十八章 法与法治国家
  第一节 法治的概念
  第二节 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与发展
  第三节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第四节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
 第二十九章 法与和谐社会
  第一节 和谐与和谐社会
  第二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和基本特征
  第三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机制
参考教材或主要参考书:《法理学》第四版 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
四、样卷

江西师范大学2011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A 卷)
专业:  法学理论                科目:   法理学         
注:考生答题时,请写在考点下发的答题纸上,写在本试题纸或其他答题纸上的一律无效。
(本试题共  2  页)
一、 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30分)
1、 法律编纂
2、 法律发展
3、 法律责任
4、 法律体系
5、 司法解释
6、 责任法定原则
二、 简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
1、 简述法的规范作用。
2、 简述立法法治原则。
3、 简述人治与法治的区别。
4、 简述法律原则的功能。
5、 简述法律职业思维的特点。
三、 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
1、 如何看待法律的局限性与法治的代价。
2、 科学发展观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意义。
四、 材料分析题(20分)
1882年帕尔默在纽约用毒药杀死了自己的祖父,他的祖父在现有的遗嘱中给他留下了一大笔遗产。帕尔默因杀人的罪行被法庭判处监禁几年,但帕尔默是否能享有继承其祖父遗产的权利成了一个让法官头疼的疑难案件。
  帕尔默的姑姑们主张,既然帕尔默杀死了被继承人,那么法律就不应当继续赋予帕尔默以继承遗产的任何权利。但纽约州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如果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将当然丧失继承权,相反,帕尔默祖父生前所立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此,帕尔默的律师争辩说,既然这份遗嘱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既然帕尔默被一份有效遗嘱指定为继承人,那么他就应当享有继承遗产的合法权利。如果法院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那么法院就是在更改法律,就是用自己的道德信仰来取代法律。
  审判这一案件的格雷法官亦支持律师的说法,格雷法官认为:如果帕尔默的祖父早知道帕尔默要杀害他,他或许愿意将遗产给别的什么人,但法院也不能排除相反的可能,即祖父认为即使帕尔默杀了人(甚至就是祖父自己)他也仍然是最好的遗产继承人选。法律的含义是由法律文本自身所使用的文字来界定的,而纽约州遗嘱法清楚确定,因而没有理由弃之不用。此外,如果帕尔默因杀死被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那就是对帕尔默在判处监禁之外又加上一种额外的惩罚。这是有违“罪行法定”原则的,对某一罪行的惩罚,必须由立法机构事先作处规定,法官不能在判决之后对该罪行另加处罚。
  但是,审理该案的另一位法官厄尔却认为,法规的真实含义不仅取决于法规文本,而且取决于文本之外的立法者意图,立法者的真实意图显然不会让杀人犯去继承遗产。厄尔法官的另外一条理由是,理解法律的真实含义不能仅以处于历史孤立状态中的法律文本为依据,法官应当创造性的构思出一种与普遍渗透于法律之中的正义原则最为接近的法律,从而维护整个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厄尔法官最后援引了一条古老的法律原则--任何人不能从其自身的过错中受益--来说明遗嘱法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死继承人的方式来获取继承权。
  最后,厄尔法官的意见占了优势,有四位法官支持他;而格雷法官只有一位支持者。纽约州最高法院判决剥夺帕尔默的继承权。
【问】请从法理学的视角来分析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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